Saturday, July 24, 2010

在杂语当中前进的神学经营:以《罗》第十章5-6为讨论个案

余德林博士在撰写着与《罗马书》相关的文章,这是其中一篇,谢谢他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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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言谈(indirect discourse)是发现杂语最好的地方之一。例如记录在《罗》10.5的段落;同时,阅读《和合本》也是发现杂语很好的地方:翻译本对“我说完了”的人的回应, 因此可以发现更多的杂语出现。但翻译本也可能是充满自己的成见的, 我的意思是当它在回应前任说话的时候。例如,《和合本》不但将上半句“摩西写到取源于律法的义”的“取源于律法的义”( ten dikaiosunen ten ek tou nomou) 消弭,还另外在一般认为是在“引述”前人言谈的部分擅自加入了“若”以及其它文本里所没有的词句。但此施为是诠释性的,它把全节经文的语义作了相当幅度的改变,让它成为一种假设:“人行那出于律法的义,就必因此活着。”[1]


言谈理论的进路,和上述进路不同。言谈理论所提出的问题是,尽管肯定了有前人在说话,[2] 但也发现前人的说话被纳入目前的言谈之中是一种已经经过对话的杂语(并不是直线式自彼至此)。何以见得?最简单的解释是目前作者并没有作全然引述的打算,而是将出现在前人说话的内容作了润饰。[3] 间接言谈,究其意义而言并不是静态的“引述”,而是经历了语义转化的言谈。


另外,前人的说话被纳入目前的言谈,比较不是为了回归 (restoration) 或者保住古本古说的权威(尽管这类例子还是有的),而是为了服务目前即将要完成的论证:首先,如何正常地看待律法?其次,又如何把它放在恰当的位置?(《罗》10.6起)。从言谈(或对话理论)的角度,所谓“引述”前人说话是为了将它呼引出来以便和它好好对话:关于出于律法的义;进而回应这些说话,并在回应之中突显目前正在处理的议题:“然而, 取源于信实的义(《罗》10.6) 。保罗同意前人(复数)的说法?是的,如果可以确定“关于出于律法的义”就是等于“关于出于律例典章”的话(例如:《尼)19.29; 参考:《利》18.5;《申》4.1; 8.1; 参考《结》18.21,22; 20.11)。


重要的是,保罗运用充满杂语性质的间接言谈进行论证所流露的特性:第一, 对于律法,他是给予肯定的, 律法并不是“坏鬼”;第二,发现保罗所赋予的新声调,表现在他同意“凡行的将活在其中”,即予以律法一种原则化、普遍化的观点;第三,为什么要搬出摩西?为什么是摩西的言谈?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有足够的证据说是为了同意后者,为了人们对“出于律法的义”至少有个正常的看法而搬出伟人的说话。但如果我们继续往前阅读(《罗》)10.6所提示的, 似乎保罗在运用间接言谈的方式的同时也提出了“取源于信实的义”! 如何解释这个急速改变的态势和态度呢?[4] 这个改变即将构成另一种讨论间接言谈所出现的“声调”吗?[5] (余德林, 22/07/2010


[1] 在所引述的段落加进了“若”,就会使整个句子变成了假设句! 故有必要将《和合本》的暴译部分修改成为:“那行律法的人,必在其中活着。”《和合本》所采纳的翻译,也可以说是一种重新调节声调。证实了这也是对话的结果?
[2] 言谈理论认为《罗》10.5是间接言谈的佳例,hoti是引介间接言谈的指标语,引介摩西所写的话。
[3] 在彼处,前人所谓“在其中”指的是“律例典章”。
[4] 可以说,《罗》10.6和《罗》10.5 唱反。如果《申命记》的作者以及所代表的群体不同于《利未记》或者《尼希米记》的群体, 则非常有可能保罗在《罗》10.6的论证和间接言谈是比较倾向《申命记》的团体的。
[5] 若将此处《罗》10.5//《利》18.5等相关说话段落和《罗》1.17//《哈》2.14 (“义者必取源于信实而活着”- 自译) 的句式作比较,或者和《罗》10.6对照, 这些说话段落可以说相映成趣。因笔者另有文论关于“源于律法”及“源于信实”在保罗论争中作为派系语言的探究,故不在此赘述。

3 comments:

逍遥子 Odysseus said...

我猜想, PS传道一直以来,是非常的欣赏,也非常崇拜余德林博士。

哇哈哈哈哈 said...

“枪手”邀请您来看这篇回应您的帖子:哇哈哈哈哈

Perng Shyang Teng said...

周部长,由于小弟已在部落格中对您所评论的事件表达了立场,也在您的文章中回应了,就不在这里多谈。

虽然如此,此事件也让我们看见“杂语”的氛围中,要把立场经营清楚,并不容易,人总是习惯在自己的思维中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