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April 27, 2009

转载:《加拉太书》中的灵论和保罗的一神论(2)

2. 钟情一神或独一神?探测保罗的神观
对于早期的基督徒,如保罗, 我们能说什么呢?他是信上帝的犹太人。他的神没有因为他是基督的使徒而摇动。他的上帝观可以称为注重基督导向的上帝观 (christotelic monotheism?)。他的神观,决定了他们如何看待其它的“神明”, 这还可以包括最近发生在马国的、人们坚持认为透过法律争议就可以解决争端的、大家都晓得的、别的宗教文本杂志所不可使用的、“不可名状之神”在内。犹太人,他们或信钟情一神论 (“众神之中谁能像你?” – 绝大多数的灵恩运动和方术之士有意识或者无意识的“主张” 这类神观) 或主张独一神论 (只有一神,无其它神的存在 – 绝大部分不相信其它鬼神的人)。 把“灵”放在这个氛围作出讨论,你认为保罗会如何看待灵呢?灵到底是什么/谁?我们姑且不必急促决定保罗主张钟情一神论或者独一神论。这个属于新约研究的答案, 应该放在讨论阶段的最后。

3. 《加拉太书》的“灵”论
《加拉太书》是保罗最早写成的书之一,也是保罗基本灵观的讨论起点。透过他如何谈论“灵”的方式,人们或许能够暂时性的确认出他的论证和重点。

保罗为什么要搬出“灵”论呢?到底是什么驱动他的呢?论点可分为下述多方面进行整梳。

首先,我们从下列的称呼得知,灵就是 “上帝所差遣的儿子的灵”。这是上帝所承诺的灵。正是这个问题的提出,在考验着我们应该保持的离距感,也考验我们对灵的兴趣摆放在哪里。“上帝所差的”,这一点非常清楚;至于 “儿子的灵”,在语意上存有争论性:到底这是指耶稣-上帝儿子的灵呢,即灵从子出?还是让人们得到儿子名分做上帝儿女的灵呢?或许就是因为它在语意上有争议的缘故,在语意不清楚的情况下,后来的人们对这一段《圣经》所提到的灵,有过扭曲, 甚至因为忙于建构自己所归属的教会传统的教义(dogma)的缘故,而忘记了聆听或者捧着自己所信的教义来接受《圣经》的检验, 或者读出其它的可能性。值得在这里提出的是,教会、宗派所承接的教义,它和《圣经》并不能划上等号。教义只有派生的地位。问问那么具有宗教改革精神的K. 巴特,他也会这样回答的:教义并没有绝对的权威(CD 1.1, 1.2),所以需要接受检验。经典的价值,远胜过教义;教义会错, 正如教会也会犯错一般。秉承这个态度,我想我们比较有把握的说,保罗所关心的,和今日人们所关心的,或许有所差别。(“上帝所差遣的儿子的灵”,论证见下)

其次,保罗提出灵,出现在信件的中端,但该议题一直不曾成为一个备受争议的题目。他提出灵的原因,目的在于帮助加拉太人再次确认他们对于灵的经验。这经验是极其宝贝的,但这也是今日教会容易看走宝的部分。对早期教会的信徒而言,灵是可以经验到的(上帝的能力) - 转化生命的灵。加拉太人受灵的经验是“源于信之听” (out of hearing faith)。但并不是每一种听都有同样的性质和后果。此信和听有关。必须补充的 就是上述的“听”和“源于律法之工” 唱对台(3.1,关于保罗对“律法之工”的讨论和评价,见于《加》2.16)。

第三,保罗透过提问的方式、在质疑加拉太人的前提下向他们提出后者已经接受了灵这个议题的。他将信徒的经验和灵拉上关系。灵是可以为人所“接受”的。他并不是人的想通,那是上帝对人的一种邀约的后果。 但到底“接受”是什么意思呢?具体指什么而言呢?我们只能够说,这是极其神秘的事情, 超越了语言可述的范围。所以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暂时没有一定的答案和格格 (grid)。我想任何企图格化的举动都有约化灵的危险。重点所在,还不是“我的”经验, 而是我如何承接上帝的承诺:灵的来到,即是上帝的信实的具体记号。上帝是信实的,言出必行。人信得过上帝的信实,这就是基督徒的灵经验的稳妥基础和起点。

第四,在《加》3.2的段落里,保罗继续提出加拉太人出了状况的境况:他们不够坚定,不能持续他们起初所执的听信。他认为加拉太认既然 “开始于…灵”(这个经验),就不应该“终结于肉身”。这个说法点到了“灵-肉”对立的主题,但不是指匀称的对立,它不是指扁平的人类学的灵肉之争。但要等到《加》5.16,这个主题再度浮现,才有较仔细的讨论。“灵-肉”对立成为保罗讨论基督徒伦理生活的要点。但在3.2已经埋下了伏笔。

第五,在《加》3.5,我们可以看得比较清楚的是保罗诉诸加拉太人信上帝的经验:他要他们贯彻始终,继续抓住这个体验。但在他的论证重点,他还是集中在说上帝已经将灵赐予他们。灵是上帝的给出,主动在神(这个思想常遭后期西方拉丁教父们边缘化; 他们没有上帝的信实需要辩护的默识)。同时,他唤醒加拉太人曾经有过的记忆 (身份建构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上帝在他们中间施行了许多奇事,借此勾起加拉太人灵恩经验的记忆、他们受恩宠的体验。根据这个真实的经验,他们若再和“源于律法之工”(from works of the law) 拉上关系, 就是不妥当的。这里顺带提出,“律法之工”并不能解说、约化为“律法” (=“靠行为”)。 个人认为,中文圣经(如:《新译本》)对上述片语采取了非常 “统一”和“干净利落”(太干净了!)的翻译策略,即:将“工”的部分隐形, 并且也将“靠律法”放大。这是不妥当的翻译。“律法之工”语句,不能读成是“律法”。“律法之工”并不是“功”(德)或者人们靠依凭行为营攒到救恩的动作,而是人们端赖律法、守律法约束而行出来的动作(deeds of the law,亦参考; 4QMMT),即约民该尽的本份。在犹太观点下,加拉太人和其它非犹太人为“外邦罪人”(Gentile sinners); 他们也没有律法 (lawless)。他们不是犹太约民!用我们现代的话来说,外邦人是被界定的Orang Lain。换句话说,“律法之工”完全是从原地主义的角度释放出来的一段话。一种犹太观点主义(Jewish perspectivism)的延伸。保罗同时也局部性的重复了早先所说过的话:“到底你们认为上帝赐给你们灵和在你们当中施行奇事,是出于律法之工呢,还是出于信之听呢?(3.2)。加拉太人,并不稳。

如果我们勇敢推断的话,可以说,保罗推出灵论的论证意图,就是藉高举加拉人领受灵的主观经验 (接受灵的经验),以便导出“律法之工”不具重要性的结论。在《加拉太书》,灵的出现的原因是为针对“律法之工”而有的。可惜,这个解读在现代人的教会信仰群体解读生活中已经几乎消失了。来不及改过来的翻译本助长了这个读不出味道的风气; 不研究的教会文化对于别人所发现到的解毒,持续听之藐藐。例如《新译本》把诺小的“工”都并吞了, 让它隐形了,变透明了,人们再也看不见了“律法之工”(此译本把此卷书所出现六次的同样片语全部作省略式翻译;它同时也把保罗其它书卷类似的片语, 例如《罗马书》出现的“工”亦全数予以删略)此译本(还有其它译本)也没有向读者有任何关于原语有无该词的交代)。可以说,《新译本》所采用的省略策略(不慎,会变成一种语言暴力)是一种暴译: 即隐瞒原语,以至于误导群体以为他们阅读到的就是原语, 也因此左右了他们阅读的习惯和理解。难怪乎当人们听到、看到别人提出“工”的还原和解释时,这些主张“律法”的信众不是大大鞑伐他人就是以自己的看法已经固化、再也“不能接受”新的翻译和观点了。翻译助长了人们复辟和执拗的心理。我们在流畅的翻译本的影响下继续享受着自己“积功德”的快感,甚至盼望保罗和我们的思考惯习相似,只关怀积德超生!但这是乡愿所致。如此解读,只会助长原生主义,即一种自己想望的惯习正在无限的延长寿命。但此想望和理解真理无甚关系!此惯习缺少了自反性,这个态势对于理解《圣经》的教导,真的是助益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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