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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污委员会说,在经过整个晚上马拉松式的盘问后,赵明福于凌晨三时四十五分被释放,反贪污委员会也说,明福并非被捕,或是被涉嫌犯罪,他不过是一名证人,而且还是一名非常合作的证人,反贪污委员会声称。
如果如同他们所言,明福仅仅是个证人,为何需要通宵达旦的进行盘问呢?对他的盘问不是已经在办公时间完成了吗?
即使在《内安法令》下被扣留,政治部也只能在『办公时间』对扣留者进行盘问,他们不被允许在夜晚,或是非『办公时间』盘问扣留者。尤其是对扣留者进行马拉松式的盘问,或是剥夺扣留者的睡眠(sleep depravation)之类的虐待。
提醒你,这些是被认为是『造成国家安全受到威胁』以及/或是『恐怖分子』的《内安法令》扣留者,尽管如此,一些法规还是需要注意的,何况这只不过是一起受嫌疑案件中的一名证人,甚至就连案件都还没有正式成立呢?
可是在赵明福事件中,他被施加马拉松式的盘问环节,再加上是在非『办公时间』进行的,他被剥夺睡眠,而他并非是被扣留者,他并没有被逮捕,他不是嫌疑犯,反贪污委员会这样声称。他仅仅是一起受嫌疑的犯罪事件中的证人,而且是位非常合作的证人。
赵明福的口供被记录下来后,在凌晨三时四十五分,他被释放,并被允许回家。他们说,他应该在早上八时回来继续接受盘问,他理应回家,并在早晨八时,将反贪污委员会所要求的文件带来。
可是,明福却选择在反贪污委员会办事处的沙发上睡觉,早上六时正,他被声称『失踪』了,他没有在早上八时回来继续接受盘问,反贪污委员会并没有刻意的去寻找他们那位『潜逃』的证人,验尸官说他死亡的时间居于八时三十分至九时三十分左右,可是他们到了午饭时间才发现他的尸体。
是否就如同反贪污委员会所声称的,明福早在凌晨三时四十五分就已经被允许回家了呢?或者是,他仍旧在扣留室中,直到八时三十分至九时三十分,他死亡的时间呢?
明福并没有在三时四十五分被释放,他仍旧在扣留室中,直到他死亡的时间,即是八时三十分至九时三十分。
有一个许多人都疏忽的重点是,明福的手机并没有在尸体身上,他的手机仍旧在反贪污委员会那里,警方已经确认了这一点,而这台电话目前在警方手中。
如果明福已经被释放,他的手机应该在他口袋或身边(或是他休息的沙发上),而不是在反贪污委员会的『安全保管』下。
如果反贪污委员会早在三时四十五分释放了明福,而他想继续把手机保留下来的话,他们需要出示一张清单,列出明福将保留给该委员会做进一步调查的物件。
假设反贪污委员会要扣留明福的手机,这张清单将不止会列出所有的物件,而且也包括物件的明细,比方说生产国、款式、序号等等
简短来说,明福在三时四十五分走出反贪污委员会办事处时,不可能不带手机的同时,没有一份完整细目的清单,以确认他交给反贪污委员会进行进一步调查的物件,而且,这张清单上会有明福和反贪污委员会官员的签名。
这项条例来自《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33条。
这项法令的解释是这样的:
第33(1):……任何与一起犯罪或与该犯罪有关的证据的可移动物件,必须有效的被扣押。
第33(2):根据第(1)款下被扣押的可移动物件,以及它们被发现的相对地点的列表,必须被负责扣押物件的委员会官员所准备,并被他所签署。
第33(3):根据第(2)款下准备的列表的一份副本,必须尽快的呈交给该物件的所有人,或拥有该物件的人士。
在赵明福事件中,《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的第33条所注明的可移动物件的列表并没有呈上,或是交给他,而这是《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33(2)款和地 33(3)款所规定的。这确认了明福当时还在扣留室中,而不是所声称的,在三时四十五分被释放了。如果不是这样的话,明福理应会有这张清单在他身上,以确认他的手机已经被反贪污委员会扣留了。
简单来说,明福死于八时三十分至九时三十分,当时他还在反贪污委员会的扣留室内。声称他早在三时四十五分被释放的声明是一派胡言!如果明福在三时四十五分走出反贪污委员会办事处的话,他身上不会没有手机,或至少反贪污委员会的收据,以证明他的手机已被充公,这是《反贪污委员会法令》所规定的。如果不是这样的话,较后明福要如何证明他的手机还在反贪污委员会呢?他需要证据来证明这些。
况且,如果他们在他手机上发现犯罪证明,而明福却否认那是他的手机的话该怎么办呢?反贪污委员会必须证明他们已经充公了明福的手机,以便使用作为法庭上的证据,基于此点,这张清单对明福和反贪污委员会都是极度关键的,而明福和反贪污委员会双方都需要在清单上签名,以示有效。
政府要设立一个调查委员会对明福的死因进行调查,关键的问题是:是否明福在扣留室中已经死亡,或是他在出事前已经被释放?我们的调查显示明福还在扣留期间,而《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33条所规定的清单的缺失证明了这一点,当明福死亡时,他的手机在反贪污委员会手上,如果他已经被释放了,他们会把他的手机归还给他,或是给他一张收据,以确认他们已经扣押了他的手机,两者都没有在他的尸体上被发现。
如果如同他们所言,明福仅仅是个证人,为何需要通宵达旦的进行盘问呢?对他的盘问不是已经在办公时间完成了吗?
即使在《内安法令》下被扣留,政治部也只能在『办公时间』对扣留者进行盘问,他们不被允许在夜晚,或是非『办公时间』盘问扣留者。尤其是对扣留者进行马拉松式的盘问,或是剥夺扣留者的睡眠(sleep depravation)之类的虐待。
提醒你,这些是被认为是『造成国家安全受到威胁』以及/或是『恐怖分子』的《内安法令》扣留者,尽管如此,一些法规还是需要注意的,何况这只不过是一起受嫌疑案件中的一名证人,甚至就连案件都还没有正式成立呢?
可是在赵明福事件中,他被施加马拉松式的盘问环节,再加上是在非『办公时间』进行的,他被剥夺睡眠,而他并非是被扣留者,他并没有被逮捕,他不是嫌疑犯,反贪污委员会这样声称。他仅仅是一起受嫌疑的犯罪事件中的证人,而且是位非常合作的证人。
赵明福的口供被记录下来后,在凌晨三时四十五分,他被释放,并被允许回家。他们说,他应该在早上八时回来继续接受盘问,他理应回家,并在早晨八时,将反贪污委员会所要求的文件带来。
可是,明福却选择在反贪污委员会办事处的沙发上睡觉,早上六时正,他被声称『失踪』了,他没有在早上八时回来继续接受盘问,反贪污委员会并没有刻意的去寻找他们那位『潜逃』的证人,验尸官说他死亡的时间居于八时三十分至九时三十分左右,可是他们到了午饭时间才发现他的尸体。
是否就如同反贪污委员会所声称的,明福早在凌晨三时四十五分就已经被允许回家了呢?或者是,他仍旧在扣留室中,直到八时三十分至九时三十分,他死亡的时间呢?
明福并没有在三时四十五分被释放,他仍旧在扣留室中,直到他死亡的时间,即是八时三十分至九时三十分。
有一个许多人都疏忽的重点是,明福的手机并没有在尸体身上,他的手机仍旧在反贪污委员会那里,警方已经确认了这一点,而这台电话目前在警方手中。
如果明福已经被释放,他的手机应该在他口袋或身边(或是他休息的沙发上),而不是在反贪污委员会的『安全保管』下。
如果反贪污委员会早在三时四十五分释放了明福,而他想继续把手机保留下来的话,他们需要出示一张清单,列出明福将保留给该委员会做进一步调查的物件。
假设反贪污委员会要扣留明福的手机,这张清单将不止会列出所有的物件,而且也包括物件的明细,比方说生产国、款式、序号等等
简短来说,明福在三时四十五分走出反贪污委员会办事处时,不可能不带手机的同时,没有一份完整细目的清单,以确认他交给反贪污委员会进行进一步调查的物件,而且,这张清单上会有明福和反贪污委员会官员的签名。
这项条例来自《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33条。
这项法令的解释是这样的:
第33(1):……任何与一起犯罪或与该犯罪有关的证据的可移动物件,必须有效的被扣押。
第33(2):根据第(1)款下被扣押的可移动物件,以及它们被发现的相对地点的列表,必须被负责扣押物件的委员会官员所准备,并被他所签署。
第33(3):根据第(2)款下准备的列表的一份副本,必须尽快的呈交给该物件的所有人,或拥有该物件的人士。
在赵明福事件中,《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的第33条所注明的可移动物件的列表并没有呈上,或是交给他,而这是《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33(2)款和地 33(3)款所规定的。这确认了明福当时还在扣留室中,而不是所声称的,在三时四十五分被释放了。如果不是这样的话,明福理应会有这张清单在他身上,以确认他的手机已经被反贪污委员会扣留了。
简单来说,明福死于八时三十分至九时三十分,当时他还在反贪污委员会的扣留室内。声称他早在三时四十五分被释放的声明是一派胡言!如果明福在三时四十五分走出反贪污委员会办事处的话,他身上不会没有手机,或至少反贪污委员会的收据,以证明他的手机已被充公,这是《反贪污委员会法令》所规定的。如果不是这样的话,较后明福要如何证明他的手机还在反贪污委员会呢?他需要证据来证明这些。
况且,如果他们在他手机上发现犯罪证明,而明福却否认那是他的手机的话该怎么办呢?反贪污委员会必须证明他们已经充公了明福的手机,以便使用作为法庭上的证据,基于此点,这张清单对明福和反贪污委员会都是极度关键的,而明福和反贪污委员会双方都需要在清单上签名,以示有效。
政府要设立一个调查委员会对明福的死因进行调查,关键的问题是:是否明福在扣留室中已经死亡,或是他在出事前已经被释放?我们的调查显示明福还在扣留期间,而《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33条所规定的清单的缺失证明了这一点,当明福死亡时,他的手机在反贪污委员会手上,如果他已经被释放了,他们会把他的手机归还给他,或是给他一张收据,以确认他们已经扣押了他的手机,两者都没有在他的尸体上被发现。
我的部落格写了一些,加上一篇的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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